彝良法院公开审理了虎某某、马某某出产、出售有毒、有害食物一案。该案也是彝良县首例刑事顺便民事公益诉讼案子。
被告人虎某某、马某某配偶自2020年起在彝良县城一起运营了一家餐饮店,2022年虎某某从别人处得到“罂粟秆”粉末,将该粉末增加到烧烤酱猜中制造烧烤食物出售,出售金额达28000元。公益诉讼申述人彝良县人民检察院以为,两被告人为获取不合法利益,明知罂粟系法令和法规制止增加的非食物质料,仍增加到食物中,长时间向不特定的顾客进行出售,严峻损害了很多顾客的合法权益,社会公共利益遭到损害。
通过调停,公益诉讼申述人彝良县人民检察院与两被告人达成协议,由两被告人按照出售金额的三倍付出赔偿金84000元,由彝良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。
当天,还兼并审理了由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虎某某、马某某犯出产、出售有毒、有害食物罪一案,将于近期宣判。
第一百四十四条【出产、出售有毒、有害食物罪】在出产、出售的食物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物质料的,或许出售明知掺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物质料的食物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分金;对人体健康导致十分严峻危害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分金;致人逝世或许有其他很严峻情节的,按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则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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