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费者在超市购买了一瓶酱料,但在食用时发现已经过期。消费者随即向超市提出赔偿要求,但超市方面拒绝理赔。消费者无奈之下,选择将超市诉至法院。经过法院审理,最终判决超市向消费者支付赔偿金。
2023年2月13日,原告在会昌某超市选购了一款“红烧肉酱料包”,单价为10元。该酱料包的外包装上明确标注了保质期为12个月,且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8日。然而,当原告回家准备食用时,却意外发现所购商品已超过保质期。于是,原告立即向超市方面提出索赔要求。尽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曾介入调解,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共识。因此,原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纠纷,并最终将超市诉至法院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在会昌某超市购买的“红烧肉酱料包”已超过保质期,这显然属于超市的责任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超市销售过期商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同时,法院也指出,虽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曾介入调解,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,因此原告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是合法的。最终,法院判决超市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。
根据原告提供的购物小票和商品实物,可以确信涉案食品确实由被告销售。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,当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时,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赔偿损失,并有权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。若赔偿金额低于1000元,则按1000元计算。同时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五条也明确指出,对于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,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,还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。鉴于过期食品显然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,因此,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10元货款并赔偿1000元的请求,既有事实基础也有法律依据,法院最终予以支持。
在审理过程中,法院综合考量了原告提供的证据,包括购物小票和商品实物,以及有关规定法律规定,确认涉案食品确实存在安全问题,且被告销售了该食品。因此,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,判决被告退还原告10元货款,并赔偿原告1000元。这一判决结果既体现了对消费的人权益的保护,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。
会昌一村民外出不幸身亡,法院判定:无因果关系,责任免除!返回搜狐,查看更加多
返回列表